中新經緯2月8日電 “文旅之聲”微信號8日消息,財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公布《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明確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測算標準為每人每年2萬元,地方可根據文化和旅游部確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評估結果和財力情況,適當增加或減少中央補助。
《辦法》指出,保護資金由中央財政設立,用于支持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和保護工作。保護資金的年度預算根據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以及國家財力情況核定。保護資金實施期限根據公共文化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等確定。
《辦法》 明確,保護資金由財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按職責共同管理。文化和旅游部負責測算基礎數據,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負責審核申報文件和提出保護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監督指導保護資金的使用和績效管理。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會同文化和旅游部研究確定中央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統稱省)保護資金預算、績效目標,對保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
根據《辦法》,保護資金分為中央本級項目資金和中央對地方補助資金,按照開支范圍分為組織管理費和保護補助費。中央本級項目資金包括文化和旅游部本級組織管理費和中央部門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補助費,中央對地方補助資金為各省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補助費。
《辦法》規定,保護資金不得用于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無關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償還債務和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用于個人專著的出版,不得用于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支出,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辦法》明確,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測算標準為每人每年2萬元,地方可根據文化和旅游部確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傳承活動評估結果和財力情況,適當增加或減少中央補助。其中,對傳承活動評估結果優秀的傳承人,增加中央補助不超過測算標準的25%;對傳承活動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傳承人,不得安排傳承活動中央補助。
代表性傳承人記錄項目測算標準為每個40萬元,地方可根據實際工作開展和財力情況,統籌安排代表性傳承人記錄項目補助資金。原則上,同一代表性傳承人記錄項目5年內只安排一次。
同時,《辦法》提出,保護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應當按照國家政府采購法律規定制度執行。鼓勵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相關單位和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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