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非遺法制宣傳 |《非遺法》解讀(十二):關于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方法和要求的規定 第十二條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認定、記錄、建檔,建立健全調查信息共享機制。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